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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员管理规定

一、固定人员工作管理规定
第一条  国家工程实验室固定人员为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、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等在编人员,由华北电力大学统一管理。
第二条  固定人员必须遵守华北电力大学和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。
第三条  固定人员必须为确保实验室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完成尽职尽责。
第四条  固定人员必须围绕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积极争取研究项目,组织课题的实施。
第五条  从事技术工作的固定人员必须精通业务,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。
第六条  实验室每年对固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,主要考核指标是争取和实施项目能力、研究论文和科研成果。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,应对其完成本职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,考核不合格者经实验室主任批准,取消其固定人员资格。
二、客座人员工作管理规定
第七条  客座人员是指为完成实验室的各项科研任务而聘用的,在本实验室内从事科研工作的国内、国外研究人员。
第八条  客座人员是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客座人员在职期间,与实验室固定人员一起组成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。
第九条  客座人员的聘用一般由各研究方向的负责人提出,经实验室主任审批,并经拟聘人本人同意后正式聘任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项目需求被聘为客座人员:
[1]    完成项目必需的科研骨干;
[2]    国内高级访问学者;
[3]    自带项目与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相关的教师、科研人员;
[4]    国际访问学者或由国外派到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的人员。
第十条  客座研究人员在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十一条  客座人员享有一定的待遇,具体细节依据聘任合同执行。
      第十二条  客座人员聘用期一般应分为一个月、三个月、半年、一年或长期,应在聘用协议中明确规定。

文章来源:发布日期:2014-06-26